虽然中国已经形成了庞大的代Y市场,但总体而言,我国立法和司法持禁止代Y立场,于代Y行为的立法和代Y中亲子关系的认定规则都极为缺乏。
从立法上看,我国现有的行政规章明确禁止代Y;从司法实践上看,法院通常以代Y合同违反公序良俗而认定代Y契约无效。但关于代Y的相关司法实践存在判决不一致的情形,这使得我国代Y中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无法得到保障。
案例一:2008年,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。原告A女士和被告B夫妻达成自然代Y协议。A女士诞下男婴后,后悔放弃该代Y子女,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的抚养权。江南区人民法院最终将儿童的抚养权判给B夫妻,但认定代Y合同无效。
案例二:2010年,湖南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。外籍华人A夫妻和B女士达成代Y合同,B女士移植由捐赠者的卵子和A先生的精子配成的胚胎后成功怀孕,并生下一名男婴。孩子出生后,B女士拒绝交出孩子。A夫妻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确定代Y子女的抚养权。法院认为,此代Y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表达,对双反存在约束力。
案例三:2012年,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。A夫妻和B女士达成自然代Y协议,孩子出生后,B女士拒绝交出孩子给A夫妻抚养。多次沟通后,A夫妻停止支付孩子的抚养费,B女士即向法院起诉要求A夫妻支付代Y子女抚养费。后法院认定,根据A夫妻提交的证据,无法充分证明代Y合同存在,而且,即使存在代Y合同,因为代Y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而被认定无效。
可以看到,由于法律适用不明确,缺乏详细论证的问题,这使得我国关于代Y合同有效性的司法实践缺乏指导性,对于代Y子女的抚养权判定也存在争议。但基本上,是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基因联系,认定代Y子女的抚养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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